镇江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
监管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提高餐厨废弃物项目的监管水平,保障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以下简称“运营方”)的监管考核。
第三条 bet365备用网址大全(以下简称“监管方”)负责镇江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监管考核工作,由下设的生活固废处置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具体负责监管考核工作。
第四条 监管方采取现场监管和远程在线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考核,运营方需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
第二章 监管依据
第五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镇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关于餐厨厂运营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与餐厨废弃物处置运营单位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餐厨垃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以下简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
第八条 其它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 收运监管
第九条 项目开始试运行起,运营方负责收集镇江市区饭店、酒楼、餐厅、企事业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废弃物。
第十条 运营方应制定针对本项目适用、可行的《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餐厨废弃物收运计划》报监管方备案,其中应包括:拟收运单位数量、预计收运量、收运协议签订、收集容器发放、收运车辆(人员)配备、收运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 运营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废弃物。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运营方需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文明协商收运时间、收运地点,不得擅自停运。运营方有监督产生单位餐厨废弃物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发现有生活垃圾混杂过多、含水率较高的现象时,应及时向有关管理和执法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运营方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餐厨收集运输车辆必须安装有车载视频设备、GPS设备和车载称重设备,并确保运行正常,车载称重设备需半年校验一次,如发生重大偏差,应及时修理。不得私自改装收运车辆,不得发生车辆超载现象,所有收运车辆的路线需固定,若需变动收运路线需经监管方同意。收运车辆非收运时间不得随意停放,需停放在规定地点。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实行联单制度。运营方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于次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监管方。
第十四条 运营方应运用自动感应传感器、GIS、GPS等技术,将收运信息实时传送至环卫信息化监管平台,设备故障应及时修理并确保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 运营方运输过程中不得洒泼滴漏,不得将收运工作交由无资质单位或个人进行。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排入下水道或者随意倾倒,不得将废油脂擅自处置。禁止在运输途中为增加运输重量外加清水或其他物质。禁止在运输途中清掏车内油脂外卖。一经查实,当月收运量不予确认,并按《特许经营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运营方应制定餐厨废弃物收运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运,并报监管办备案。
第十七条 监管方有权对运营方的收运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运营方必须积极配合并认真履行监管方提出的整改意见。
第四章 计量监管
第十八条 运营方应配备全自动电子计量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对进出厂区运输车有详细的记录,并实现自动计量、保存和实时传输、分类汇总等功能。计量内容包括进出厂日期、时间、车号、来源、成分、重量等,原始数据不得篡改。系统须具有数据在线传输功能,监管方可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管。计量对象包括餐厨垃圾、毛油、废动植物油、生物柴油、沼液、沼气等。
第十九条 运营方应建立预案,一旦计量软件系统出现故障或因操作失误造成计量错误,运营方需在30分钟内报监管方,并与现场监管员共同做好手工记录,按该车前七天平均装载量计算。原始手工记录由计量管理人员和现场监管员共同签字确认,进行手动输入。因运营方原因,未能记录单车准确重量,该车数据不予确认。
第二十条 运营方须保证地磅计量间物理环境具备防火、防水、防尘、防潮等条件,配置备用电源、电源稳压装置等设施,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与措施。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地磅计量间。
第二十一条 运行过程中的计量器具的管理和维护由运营方负责。运营方和监管方需经常性地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确保其工作正常、计量准确。运营方需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计量器具校准一次,并向监管方提供校准相关记录或报告备案,所产生的费用由运营方承担。运营方应做好计量设备不能正常运作的处理预案,若发现任何计量器具不准确,应尽快修理或更换。当称重系统发生故障无法使用时,运营方应立即上报监管方,将进场餐厨废弃物称重工作转移至监管方指定的称重设备进行临时称重计量。监管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计量器具进行抽检。
第二十二条 若数据统计过程发生争议,发现争议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充足的证据向对方书面提出,双方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 运营方需建立完善的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司磅员实时计量,若运营方司磅员不在岗时,数据发生错误,将不予确认。对各项数据、信息应详细记录,按监管方要求的格式建立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及年报表,报表数据由计量管理人员和现场监管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运营方需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若发现其对计量数据弄虚作假的情况,当月收运量不予确认,并扣罚违约金5万元。
第五章 处置监管
第二十五条 运营方投入的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并正常使用,污染防治措施到位。餐厨废弃物卸料区域安排专职人员管理,保持地面整洁,保证运输车辆有序出入。
第二十六条 运营方对收集的餐厨废弃物按规范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严禁接纳不符合处置要求的餐厨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运营方应每月向监管方报送下个月设施设备检修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检修,保障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计划维修期每年不得超过15天
第二十八条 处置产品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出厂,检验报告需报监管方备案,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饲料添加剂。
第二十九条 运营方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火、防雷、防爆炸、防污染物泄漏、防高空坠物、停水、停电、人员伤亡或中毒、突发性群体事件等),并报监管方备案;同时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报告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生应急事件或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监管方。
第三十条 运营方应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应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上岗操作,特殊工种员工须持证上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安排员工进行体检,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第三十一条 运营方遇有重大安全事故或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导致车间不能正常运行,必须15分钟内向监管方口头报告,12小时内向监管方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运营方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设备定期维保制度、生产运行制度、污染物控制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计量管理制度、产品检验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重要制度需上墙。
第三十三条 运营方应向监管方提供视频和运行数据监控端口,确保其正常运行。视频内容包括厂区环境、计量系统、处理设施、环保系统等。不具备实时传输条件的数据,经监管方核实后可采取次日上午10:00前书面报送的方式。报送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进厂量、处理量、最终产物及产量、主要耗材消耗量、残渣和污水处理以及相关周报、月报、年报数据。
第三十四条 运营方需将每月进场餐厨废弃物处理量以《餐厨废弃物处理月报表》形式上报给监管办,经监管办现场监管人员核实和负责人签字后确认。运营方应妥善保管称重计量原始记录和相关凭证,以便监管方复核。
第三十五条 运营方需将餐厨废弃物处理情况、沼气产生销售情况、生物柴油提取及资源化产品的销售情况、废渣和沼渣产生及处理情况、沼液产生及外排量情况、除臭系统运行情况等以《月度运行报告》的形式上报给监管方。
第三十六条 运营方在生产过程中应规范使用各种化工原料,对于生产过程中需使用的有毒、有害危险品原料必须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存储和使用,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条 环保等部门如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时,运营方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确保上传数据真实有效。
第三十八条 运营方严格做好沼气、成品油库的防火防爆工作,并将相应防火防爆工作方案上报监管方备案。
第三十九条 运营方应在每年的计划维修期到来的前10天通知监管方,同时做好餐厨废弃物的应急处理工作。计划维修期每年不得超过15天。
第四十条 除监管方指令及《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款外,在特殊情况下,运营方不得削减或暂停餐厨废弃物处理服务。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运营方认为必需削减或关闭餐厨废弃物处理,应立即向监管方作出书面通知,并说明削减或关闭的原因、可能持续的时间及补救措施。运营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项目尽快恢复到紧急削减或关闭前的状态。除不可抗力和监管方责任外,运营方应对此向监管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运营方严禁将废油脂通过非法途径转卖,如有发现此类情况,监管方将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相关规定向运营方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沼渣、沼液和生产废水的处置有一项不合格的,监管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对运营方进行处罚。
第六章 环境监管
第四十三条 运营方需维护好收集、处置场所周边的环境,保证处置终端厂区道路平整、无坑洼并定期冲洗,保证厂区道路及建筑物干净整洁,在运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十四条 运营方应确保废水、废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并做好相应的处置记录。同时,运营方应按环保部门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第四十五条 运营方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按相关标准制订监测计划并有序实施,监测结果及时报监管方备案。监管方可对某些项目进行规定频次之外的监测,运营方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 运营方应对各工艺环节采取臭气控制措施,使厂内无明显臭味;按要求使用通风除臭系统,并按要求维护、保养。恶臭污染物排放量,必须达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且不得高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规定的相应级别排放限值。
第四十七条 运营方噪声限值应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执行,且不低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级别的指标限值。
第四十八条 运营方应设立宣传教育区域及参观通道,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接待公众参观学习。
第七章 人员监管
第四十九条 运营方在正式运行前必须向监管方提供管理和运行主要工作人员名单及其任职的主要岗位。
第五十条 运营方在运营过程中的机构设置调整和主要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撤换必须符合协议规定,并报监管方备案,未经允许不得撤换,经允许撤换的人员必须与被撤换人有同等或更高的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五十一条 运营方应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运营方在运行前和运行过程中每年向监管方提交人员培训计划,相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确保具有相关技能。
第八章 考核措施
第五十二条 监管方发现运营方有违规行为和管理不当的,可当场阻止并发《信息交流单》。若运营方未能如期改进到位,监管方可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改进。
第五十三条 监管方每月对运营方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形式包括现场巡查、在线监控和查阅台帐。考核依据包括监管办、环保等部门、第三方机构监测报告和数据;监管人员的现场巡查记录;现场拍摄的照片或录像;重点运行作业环节在线监控情况;计量统计报表、运行作业记录等相关数据;其他证明材料。具体考核内容见《镇江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考核评分表》,总分为100分。
第五十四条 月度考核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全额支付补贴费;低于90分,每低1分扣除当月补贴费5000元人民币。运营方存在违反《镇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行为由政府相关部门执法、监管方同时对该行为进行扣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bet365备用网址大全。如本办法与现行上级法规、标准有冲突的,以上级法规、标准为准。上级部门今后发布新的法规、标准适用于本办法。如在监管协议执行期间,协议内容调整,依照新监管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