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
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
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 气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 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
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
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
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 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
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
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 |
第二十七条 |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 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
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 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
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
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
删除了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 艺等要求;落后设备改成落后 设备和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