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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业管理标准在线查询
发布时间:2015-05-26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业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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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卫的权利和爱护市容环卫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市容环卫责任

  第七条 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第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

  第九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提请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二米。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十三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六条 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八条 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十九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二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三条 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第二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车辆清洗站点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当除油,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五条 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城市绿化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栽培、修剪草坪、树木、花卉,打捞河道漂浮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清运垃圾、粪便,接收船舶垃圾、粪便,以及进行水上航行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应当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粪便外溢时,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及时清除、疏通,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因建设施工、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居民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

  第三十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自行清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三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城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分类投放设施。

  第三十二条 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自行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处置方案,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第三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遵守相关操作管理规范,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

  第三十八条 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提出迁建方案,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章 市容环卫作业服务

  第四十条 市容环卫作业服务推行市场化。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对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减免税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四十一条 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条件。

  第四十二条 市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

  第四十三条 市容环卫作业企业进行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卫专业作业规范和有关合同的约定,达到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七章 监督、投诉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市容环卫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涉及市容环卫方面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市容环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市容环卫违法行为或者市容环卫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有处理结果的,还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保密。

  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投资、公益捐赠或者义务从事市容环卫事业贡献突出的;

  (二)在市容环卫事业的宣传和科研方面成绩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

  (四)制止、劝阻和举报市容环卫重大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垃圾、粪便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按照每只(头)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七)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

  (四)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四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卫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市容环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2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政府199541日公布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镇江市区道路清扫保洁管理标准(摘录)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1997年2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21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等法规规章和规划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此摘录)

  1、市区道路清扫保洁是指维护城市道路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2、市区道路清扫保洁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3、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街巷小区道路及其他设施等。

  4、市区道路根据繁华程度、所在路段、人流量等划分为一级道路、二级道路、三级道路。

  5、 道路清扫和保洁

  (1)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结冰期不宜冲洗。

  (2) 每日的清扫作业应在清晨前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

  6、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1)一级道路每天清扫2次,应全天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冲洗作业每周2次,洒水作业每日2次。遇特殊情况时冲洗次数和洒水次数可作适当调整。

  (2)二级道路每天清扫2次,主要路段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按实际情况决定路面是否需要冲洗以及冲洗次数。

  (3)三级道路每天清扫2次,部分路段应实行定时保洁。

  7、垃圾箱(房、桶)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98%;垃圾箱(房、桶)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

    8、本标准(摘录)由市城管局城乡公环处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镇江市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管理标准(摘录)

  (根据《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2006年8月1日建设部第420号)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1997年2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21号)等法规规章和规划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此摘录) 

    

  1、生活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垃圾转运站”) 一般在居住区或城市的工业、市政用地中设置。垃圾转运站的设置数量和规模取决于收集车的类型、收集范围和垃圾转运量

  2、转运站的设计日转运垃圾能力,可按其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

  3、 转运站服务半径与运距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人力方式进行垃圾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以内,最大不应超过1.0km;采用小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时,收集眼务半径宜为3.Okm以内,最大不应超过5.0km;采用中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运输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服务半径;当垃圾处理设施距垃圾收集服务区平均运距大于30km且垃圾收集量足够时,应设置大型转运站,必要时宜设置二级转运站(系统)。

  4、按规划标准设置垃圾转运站,站点做到硬底化,给排水设施完善。

  5、转运站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上墙,指定专人定岗操作,严格按操作规程文明作业,确保作业安全。对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设备完好。

  6、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

  7、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

  8、 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

  9、 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应加盖封闭,定时转运。

  10、 站内垃圾装运容器应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

  11、蚊蝇孳生季节,应每天喷药灭蚊蝇。在可视范围内,站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12、 除急用,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密闭转运站,不宜长期采用露天临时转运点转运垃圾。

  13、装卸垃圾应有降尘措施,地面应无散落垃圾和污水。

  14、大件垃圾,建筑装修垃圾,有毒有害垃圾不得进站。 

  15、 场地应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置放应有序整洁。

  16、本标准(摘录)由市城管局城乡公环处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镇江市城市公共厕所设置管理标准(摘录)

  (根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1年1月1日建设部令第9号《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2008年9月16日建城[2008]170号)、《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等法规规章和规划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此摘录)

    

  1、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共厕所),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2、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全面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3、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广场的主要干道两侧;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4、公共厕所的附近和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统一标志。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性质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6、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公共厕所上面不宜搭建住宅。

  7、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宜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8、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9、单独设置的小便池应隐蔽、文明、卫生。

  10、 公共厕所内地面应保持整洁,粪槽、便槽(斗)和管道应无破损,内外墙应无剥落。

  11 、每天有专人打扫保洁,厕内无异味,厕外环境整洁。公共厕所保洁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厕所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

  (2) 公共厕所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共厕所外墙面应整洁。

  (3) 公共厕所内地面应光洁,无积水。

  (4) 蹲位应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洁净见底。

  (5) 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6) 公共厕所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

  (7) 公共厕所外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保洁工具应放置整齐。公厕四周3~5m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8) 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12、本标准(摘录)由市城管局城乡公环处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镇江市区垃圾收集容器设置管理标准(摘录)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1997年2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21号)等法规规章和规划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此摘录)

  1、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垃圾箱、垃圾房、垃圾桶等。

  2、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垃圾箱(房、桶)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供居民使用的生活垃圾容器,以及袋装垃圾收集堆放点的位置要固定,既应符合方便居民和不影响市容观瞻等要求,又要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清除。

  4、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应超过70m。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管道的多层住宅一般每四幢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生活垃圾房,安置活动垃圾箱(桶)。生活垃圾房内应设通向污水窨井的排水沟。

  5、各类垃圾容器的容量按使用人口、垃圾日排出量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避免垃圾溢出而影响环境。

  6、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间隔规定:商业大街设置间隔25~50m;交通干道设置间隔50~80m;一般道路设置间隔80~100m。

  7、垃圾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围2~3m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2)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构筑物内外墙面不得有明显积灰、污物。

  (3)特种垃圾的收集,必须用设有明显标志、能防止污染扩散的密封容器。

  (4)蝇、蚊孳生季节,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5) 生活垃圾应全部实行容器收集,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分类收集。

  (6)居民应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内。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居民应将垃圾分类、袋装封闭后,定时投入收集容器内或放置于指定的收集点。

  (7)垃圾收集容器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并定时清洗箱体。

  8、本标准(摘录)由市城管局城乡公环处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镇江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

管理标准(摘录)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规定》(1997年1月7日建设部建城字第8号)、《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1997年2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21号)等法规规章和规划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此摘录)

  1、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2、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3、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应当做到定车、定人。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规定。

  4、垃圾运输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标志应清晰。

  (2)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垃圾压缩车应加装污水收集装置,在垃圾转运站装运垃圾时,应将污水箱的排污口打开,将污水排放干净,出站前再将排污水口关上,防止沿途洒漏;定期检测车辆密封性能,集装箱式垃圾车应定期更换密封条,确保密封构件完好,不洒漏污水;在垃圾处理 场(厂)卸完垃圾后,应将污水箱的污水排放干净,并对车辆进 行清洗。

  (3)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

  (4)运输垃圾应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装卸垃圾符合作业要求,不占道、不妨碍交通,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作业时注意降低噪声。车辆行驶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5)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结冰期除外),清洗污水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I8-86)或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附近水体。

  5、其他环卫作业车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各类环卫作业车辆出车前必须进行车辆检查,发现故障 及时排除,确保车况良好方可上路作业;作业完毕后,应按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清洗和维护。 

  (2)环卫作业车辆作业时须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开交通高 峰时段作业,礼让行车,注意行人的安全,不得违章停放。

  (3)机扫车作业时,最快速度不能超过15km/h,正常速度为 5-15km/h。 

  (5)清扫车作业时要符合环保规定,不能有扬尘,垃圾收集 箱不得有滴漏污水、撒漏垃圾现象。

  (6)洒水车作业时要播放音乐,提醒行人避让。

  6、本标准(摘录)由市城管局城乡公环处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标准(摘录)

  (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镇江市区户外广告(店招标牌)操作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此摘录)

  1、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以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包括:建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和其他类型户外广告设施。

  2、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1)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自身宣传、公益宣传、导引标识除外)

  (3)危房或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3、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不得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不得损毁绿化

  4、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物外轮廓线和街景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附着地(附着物)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

  5、建筑物高度≤10m的不得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建(构)筑物高度>60m的严禁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

  6、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建筑物屋顶建筑面积的1/8

  7、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凸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8、围墙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透空围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9、同一路段的灯杆或电杆上设置的广告设置间距宜大于50m,牌面单面面积应小于2m2,任意一边的长度应小于2m,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10、城市建成区内不宜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中心区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使用年限内每年应进行安全检测。

  11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构件承载力应采用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设计,并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GB50180的相关规定。

  12、户外广告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由设置、设计、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共同参与;在验收时,应按相关规范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的记录,并签字确认。

  13、市区户外广告应按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设置审批应贯彻行政审批服务各项规章制度,由市城管局牵头,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共同联审会办,京口区、润州区城管局参与所在辖区内户外广告的联审。

  14、镇江市区所有户外广告泊位资源应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其使用权出让工作以《镇江市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为依据,由市城管局扎口组织实施,统一平台操作。

  15、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管、执法查处工作,由所在区城管局(执法分局)具体负责,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考核。

  16、本标准(摘录)由市城管局市容处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镇江市城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标准(摘录)

  (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镇江市城市店招标牌设置标准》、《镇江市区户外广告(店招标牌)操作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此摘录)

  1、店招标牌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2、店招标牌设施应符合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和《镇江市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置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店招标牌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与建筑风格相协调。新建建筑店招标牌设施应按立面设计方案中预留的位置设置。

  4、店招标牌设施不得遮挡建(构)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以及影响消防安全。

  5、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不应破坏建(构)筑物外立面形象,不得“一店多招”、“多层多招”。

  6、沿街建筑物底层单位(商铺),一个单位(商铺)原则上只应设置一块店招标牌,当同一单位(商铺)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门面时,可各设置一块店招标牌。店招高度应与规划设计(或建筑预留)相一致,相邻店招标牌设施高度应保持一致,外沿应平齐。店招高度一般为100cm—120cm、120cm—160cm,其中简易门面房店招高度一般为80cm—100cm。

  7、沿街建筑物底层单位(总长度在10m以上或三开间及以上)可在店招下方、门楣上方沿内侧设置一块字幕式电子显示屏,其长度不宜超过总长度的三分之二,高度不宜超过0.4m。字幕颜色宜少用红色,白天亮度宜控制在2000cd/m2以内,晚上拟控制在200cd/m2以内,开启时间宜与商铺(单位)营业时间一致。

  8、沿街建筑二层以上单位应在建筑物内或建筑物所在广场中统一设置指示标牌。严格控制二、三楼之间店招设置,禁止在三楼以上设置平行于墙面的店招。

  9、24小时营业的单位,可在建筑物底层立面设置小型悬挂挑式灯箱标识。建(构)筑物二层及以上墙体和玻璃橱窗内外不得设置字幕式电子显示屏。

  10、除主要商业大街、商业区的商业性建筑外,其他类型建筑不得设置垂直于沿街立面的竖式标牌。

  11、以大楼冠名的建(构)筑物,可在建(构)筑物顶部或立面设置名称标识,应采用镂空形式,字体高度与建筑高度相协调。高层建筑主楼墙面设置名称标识,宜采用镂空形式。

  12、店招标牌内容应当与工商注册名称一致,不得含有经营服务内容,如产品宣传、电话号码等广告信息。版面协调美观,设置文字总长度不宜超过整个招牌的四分之三,高度不宜大于整个招牌的五分之三。书写、用字规范,不应出现错别字、异体字、缺字、漏字等。

  13、店招标牌色彩处理可按经营业态内容而定,并与建筑立面色彩相协调。

  14、店招标牌应当制作精良,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质和新工艺,优先采用节能照明设施,不得采用喷绘布加图像喷绘处理。店招标牌的支架不得裸露,外框不得使用发光金属材料包边。

  15、店招标牌设施应做到安全、美观,并定期维修、保养。店招标牌设施出现破损、残缺、污迹等应及时进行修护。

  16、店招标牌应按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设置审批应贯彻行政审批服务各项规章制度,由市城管局分别委托京口区、润州区城管局负责。其中,“三山”、南山范围内的店招店牌,由市城管局直接负责。

  17、店招标牌的日常监管、执法查处工作,由所在区城管局(执法分局)具体负责,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考核。

  18、本标准(摘录)由市城管局市容处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镇江市区工地围挡广告设置管理标准(摘录)

  (根据《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等法规规章和规划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此摘录)

  1、市区工地围挡广告是指建筑工地周边用于遮挡建设工地(拆迁工地、规划闲置地)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不包含以遮挡市容为目的的户外广告设施。

  2、工地围挡广告必须按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相关操作规范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其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须纳入户外广告泊位设施使用权市场化运作范畴。

  3、工地围挡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范要求,应做到美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围挡广告设置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安全。

  4、工地围挡广告原则上以工地实体围墙为前提进行设置。工地围墙顶部禁止设置;应设置于围墙后,高度不得超过6米,总长度不得超过沿街基地边长的三分之二。

  5、设置类型为落地牌面式广告设施。不得在工地围墙设置贴面式广告喷绘布、广告喷绘板。

  6、设置性质仅限于自身宣传或者公益宣传。只能发布本工地项目范围内的广告内容,禁止发布与本工地无关的商业性广告。公益性广告不得少于20%。

  7、工地围挡广告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建筑施工结束时,工地围挡广告必须拆除。

  8、本标准(摘录)由市城管局市容处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镇江市区临时疏导摊点设置管理标准(摘录)

  (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镇江市区临时便民疏导摊点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市区疏导摊点设置管理工作调整实施方案》等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此摘录)

  1、市区临时疏导摊点是指临时便民疏导点和临时摆摊设点。

  2市区临时疏导摊点应该坚持“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街巷小区规范”的要求,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设置,不得引起信访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其中:在街巷设置时,须距主干道红线20米以上,距次干道红线10米以上;在幼儿园、学校周边设置时,须距校门100米以上。

  3、临时便民疏导点应做到“四统一”、 “三限定”、“两明确”和“一符合”。 “四统一”,即“统一规划定点、统一经营设施(制式遮阳棚伞、垃圾收容器、桌凳)、统一经营标识、统一考核检查;“三限定”,即限定设摊经营人员、限定摊点数量、限定出收摊时间;“两明确”,即明确监管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 “一符合”,即符合镇江市城市容貌标准。

  4、临时摆摊设点一般限于公益性活动摆摊设点,严控专题商业活动(店庆、会展、商家自身促销)摆摊设点,严禁一般性的商业活动摆摊设点。严禁设置临时烧烤类摆摊设点、流动摊点。

  5、临时摆摊设点应符合区域控制要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盲道严禁设置;主干道两侧的人行道严禁设置(放心早餐点、邮政报刊亭除外),人行道以外开放区域范围严控设置;中山路、解放路、长江路、南徐大道两侧开放区域范围严禁设置(市里重要活动或者大型公益文化活动除外)。

  6、临时摆摊设点原则上不超过3天,禁止同一地点间断性常态设置。摆摊设点符合规范,做到设摊区域划定合理安全,出收摊时间限定科学,摆摊设施统一、摆放有序,环境卫生保洁到位,现场秩序维护良好,安全保障措施到位,符合镇江市城市容貌标准。

  7、便民疏导点和临时摆摊设点应办理相关批准手续。便民疏导点(含放心早餐点、邮政报刊亭)设置的审核认定,由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区城管局(执法分局)负责初审认定。临时摆摊设点的审核认定,根据管辖区域,分别委托区城管局(执法分局)负责。

  8、便民疏导点(含放心早餐点、邮政报刊亭)、临时摆摊设点的日常监管和组织实施工作,由所在辖区城管局(执法分局)负责,市城管局负责市区便民疏导点(临时摆摊设点)设置规划、规范制定、标准控制和监督考核。

  9、本标准(摘录)由市城管局市容处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镇江市区夜景灯饰设置管理标准(摘录)

  (根据《镇江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暂行办法》、《镇江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等管理办法和规划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此摘录)

  1、城市夜景灯饰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设置、业主为主、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符合本市夜景灯饰专项规划要求,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

  2、城市夜景灯饰设置,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防雷击等保护设施注重节能、环保,避免和减少光污染。

  3、夜景灯饰设施应当保持功能良好、开启正常、容貌整洁。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发生故障的,必须及时维修,确保安全和亮化效果。

  4、大型商场、高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园景区的灯光设施应纳入城市夜景灯饰控制系统,由市夜景灯饰控制中心实行统一启闭控制管理。

  5、对纳入夜景灯饰集中控制系统的灯光设施,应按规定进行项目审核和验收,明确灯光设施建设主体的安全责任和维护要求。人,夜景灯饰设施安装完成后需经市城管局验收合格,并接入当地的夜景灯饰集中控制系统后方可交付使用。

  6、在市区建(构)筑物、风景名胜区(景点)、繁华商业区、广场、主要街道设置夜景灯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据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专项规划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并将具体设置方案(包括效果图)报市城管局备案审查。

  7纳入夜景灯饰集中控制系统的灯光设施,其电费补贴按相关政策规定,规范操作。

  8、夜景灯饰开启和关闭时间执行以下规定。

  1)一般性规定:

  平时(每周星期五、六、日):

  3月1日至5月31日,18时30分至22时;

  6月1日至9月15日,19时30分至22时30分;

  9月16日至次年2月底,17时30分至21时30分。

  上述开启时间可根据日落时间作适当提前或者推迟。

  法定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开启时间同一般性规定,关闭时间为23时。凡遇有重大活动,需要变更启闭时间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城管局组织实施。

  2)特殊性规定:

  在以上规定的启闭时间段以外需要开启的,未纳入遥控系统的,由设置单位或者业主自行决定;已纳入遥控系统的,应向市夜景灯饰控制中心申请单独调整时段。

  9、设有遥控终端的单位和业主必须服从市夜景灯饰控制中心的统一管理。市区实施集中自动控制的主要建(构)筑物、重点地区的夜景灯饰,需要临时转为手动控制状态的,应事先报市夜景灯饰控制中心备案后方可实施。

  10、本标准(摘录)由市户外广告及灯光设置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市政道路管养标准(摘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JJ36-200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作此摘录)

  1、城镇道路养护工程包括: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加固、改扩建工程等,检查与验收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的规定。 

  2、养护单位应对保养小修质量进行自查,并建立自查技术档案,将自查结果报管理单位备案,管理单位应进行质量抽检。

  3、养护单位、管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对 中修工程的施工过程和隐蔽施工进行检查和验收,应在工程完成后对工程外观质量及整体恢复程度提出验收意见,竣工资料应及时验收归档。 中修工程宜由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理。

  4、大修工程应由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理,按分项工程逐项进行验收。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和城市道路维修作业验收标准进行自检,作出质量自评,并组织初验;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作出监理评价,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按设计要求作出评价;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申请办理正式验收的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及进行质量评定,并报有关单位备案; 竣工验收合格后,管理单位应及时办理交验手续并资料归档。

  5 城镇道路的加固、改扩建工程检查与验收应依据新建工程的质量与验收标准进行。 

  6、沥青道路养护工程检查与验收内容应包括:凿边质量、铺筑质量、平整度、接茬质量、路框差、横坡度等。 

  7水泥混凝土道路养护检查与验收内容应包括:切割质量、铺筑质量、平整度、相邻板差、伸缩缝、路框差、纵横坡度等。 

  8人行道养护检查与验收内容应包括:材料质量、铺筑质量、平整度、路框差、接茬质量、凿边及滚花质量等。 

  9、道路无障碍设施包括缘石坡道、缓坡道、盲道等。盲道应检查类型、位臵、宽度等;坡道应检查位臵、宽度、坡度、接茬平顺等。

  10 其他路面包括水泥混凝土预制块、彩色预制板、广场砖、大理石、花岗石等。 其他路面养护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内容应包括平整度、相邻块高差、路框差、缝宽、纵横线中心偏差等。 

  11 掘路修复所采用的基层、面层材料不应低于原结构强度;紧急抢修的掘路,当一次修复达不到规定压实度时,应进行两次修复; 掘路修复应做到快速、坚实、平整,现场清洁。 

  12、小型掘路修复的质量要求,应符合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人行道的养护质量评定标准;大型掘路修复的质量要求,应依据新建工程的质量标准进行 

  13、道路附属设施包括隔离护栏、路铭牌等。隔离护栏检查与验收内容应包括:设臵位臵、顺直度、高度、固定式垂直度、相邻隔栅错缝高差等。

  城市桥梁管养标准(摘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99-2003《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作此摘录)

  1、本标准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市区范围内连接或着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道部分)

  2、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

  3、城市桥梁应根据类别、等级和技术级别进行养护。

  4、根据城市桥梁在道路系统中的地位,城市桥梁养护类别宜分为以下五类。

  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的桥梁。

  11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快速路网上的桥梁。

  Ⅲ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

  Ⅳ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次干路上的桥梁。

  V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支路和街坊路上的桥梁。

  5、根据各类桥梁在城市中的重要性,本着“保证重点,养好一段”的原则,城市桥梁养护等级宜分为Ⅰ等、11等、Ⅲ等。养护等级及养护、巡检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Ⅰ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应为1~Ⅲ类养护的城市轿梁及Ⅳ、V类养护的城市桥梁中的集会中心、繁华地区及游览地区附近的桥梁。应重点养护,巡检周期不应超过1天。

  2)Ⅱ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应为Ⅳ、V类养护的城市桥梁中区域集会点、商业区及旅游路线或市区之间的联络线、主要地区或重点企业所在地附近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养护,巡检周期不宜超过3天。

  3)Ⅲ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应为V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及居民区、工业区的主要道路上的桥梁。可一般养护,巡检周期可在7天之间。

  6、城市桥梁应安全、完好、整洁;各种指标标志应齐全、清晰。立交、跨河桥应设限载牌。

  7、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必须设专人负责日常巡检,每季定期检测。

  8、城市桥梁养护部门应建立养护档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桥梁养护档案应宜一座桥梁为单位建档。

  2)养护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桥梁主要技术资料,施工竣工资料、养护技术文件,巡检、检测、测试资料、桥梁自振频率、桥上架设管线等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

  3)养护档案管理工作宜逐步视线电子化、数据化、利用多媒体技术。

  9、文物性桥梁,应按照文物保护原则和文物管理的要求进行养护维修,以保持原桥风貌。

  10、城市桥梁的养护工程宜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大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工程质量应符合桥面系、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的养护要求及标准,具体见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

  11、城市桥梁应进行经常性检测、定期检测、特殊检测。具体检测内容、周期、评估要求见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992003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规定(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镇江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规定》作此摘录)

  1、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是指单位或个人利用城市道路堆放各类材料、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施工作业等临时改变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城市道路挖掘是指单位或个人因敷设(抢修)管线等工程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施工等临时调整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

  2、未经市城管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城管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3、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材料,到市城管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4、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确需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城市道路挖掘行政许可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审批手续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恢复或者给予赔偿。

  6、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

  7、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道路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组织施工。要建立健全安全、文明管理制度,完善文明施工和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整洁。

  8、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挖掘道路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三日前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9、特殊地段、横穿主次干道或挖掘长度大于200米的挖掘工程,挖掘道路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城市道路管理机构提交开工报告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在施工现场设置挖掘告示牌,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在汛期施工的,挖掘道路单位或个人还应当提交防汛预案。

  挖掘长度超过200米的挖掘工程,应当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挖掘一段、修复一段、再推进一段,每段长度不得超过120米。

  10、挖掘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和沟槽回填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回填结束后应当于次日向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申报验收。

  11、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标准(摘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2010年发布)及《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划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此摘录)

  1、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

  2、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泊位。

  4、 政府储备或待建土地在建设开发项目未落实前,应当积极服从临时停车场设置调剂需要。凡建设开发需要用地的,临时停车场应当按要求组织撤场,退还用地。

  5、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市规划、城管、公安等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6、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移交市公共停车管理处统一管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7、利用民用建筑依法配套建设的或者由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用于机动车停车场的,其建设和管理依照人民防空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纳入市公共停车管理处统一监督管理。

  8、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完善的经营管理、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2)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公共停车场标志、价格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监督电话。

  (3)保持停车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清晰、准确、醒目、完好。

  (4)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等工作。按照规范配置照明、消防等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5)配备停车收费人员和具备相应知识、技能的管理人员,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佩戴统一标志上岗、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规范经营、诚信经营。

  (6)定期清点停放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7)非专业停车场,不得接纳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停放。

  (8)停车信息接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电子显示屏;

  (9)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收费,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

  (10)遵守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9、机关、医院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社会公益性场所的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在一定的时间内免费停放。

  10、 封闭式、可封闭住宅小区停车场(泊位)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开放式住宅小区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1、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市区道路红线与临街建筑物之间的缓冲带设置停车泊位的,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设置、统一施划,由市城管部门统一管理。

  12、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以向市公共停车管理处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市城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设置时段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13、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二)根据实际需要和道路条件,合理设置大、小型车辆的临时停车泊位;(三)按照国家标准和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规范划设泊位标志、标线和起止点标识;(四)应当集约利用道路资源。

  14、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城市快速路、居民休闲活动广场内;(二)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人行横道线内;(三)各类停车泊位不能保证车辆通行和行人过街安全视距的。(四)道路各管网窨井盖周边一点五米、消防栓周边三十米范围内;(五)其他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区域或者路段。

  15、经营性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公共停车管理处备案。

  16、经营性停车场一律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市公共停车管理处受市地税局的委托,负责税务收费票据的统一发放管理和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由市公共停车管理处统一领取、发放和代缴。

  17、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其补建,并由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8、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恢复。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9、本标准(摘录)由市城管局公共停车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镇江市城市照明管理标准(摘录)

  (根据中华人了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4号令《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照明节能技术指南》(苏建城[2007]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标准。)

  1、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功率密度。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照明能耗情况进行检查,对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城市照明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前,按规定组织施工图设计、办理施工图审图手续。及时组织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专项节能方案认证。

  3、根据《关于加强城市照明建设节能管理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1]30号)文件要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和改建工程,需安装无线监控、视频监控、节电控制、电缆防盗等设备,工程经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专项验收并通过后,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镇政办发[2012]258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管养移交。工程未经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道路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5、城市道路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6、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7、任何单位与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⑹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8、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及时督促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完好。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根据《城市道路照明技术规范》(DGJ32/TC06-2011)维护指标要求,主干道亮灯率应不低于98%,次干道和支路亮灯率应不低于96%。

  9、认真承办城市照明管理机构长效管理考评考核领导小组下达的整改单,及时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修复、整改,整改率和回复率达100%。

  10、履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对一般性路灯不亮在24小时内修复,对疑难问题或突发性故障在48小时内处理完毕。

  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无被法院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限期履行或确认违法的;

  2.具体行政行为无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限期履行或者确认违法的;

  3.无违反法定程序的;

  4.无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5.无适用法律法规依据错误的;

  6.无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7.无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8.无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一星级)考核标准(摘录)

  (根据《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考核评分暂行细则》作此摘录)

  一、环境卫生和市容改善成效

  1、城郊结合部。环境卫生整洁,市容秩序优良,基础设施配备满足居民生活改造计划加快推进,绿地建设加快实施,城市出入口及交通干线形象得到展示。整治规划全面完成,组织实施科学有效。

  2、住区环境城中村、集中成片棚户区、老旧小区环境全面整治,变化明显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乱搭乱建有效控制,防火用电安全措施落实、无安全隐患,设施配套、景观塑造有成效。其他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到位,设施配套功能完好,整体环境干净整洁、优美宜人。

  3、背街小巷。道路平整、排水通畅、照明完好;保洁到位、管理有序、交通顺畅;店招标牌、疏导摊点、街景小品、绿化景观形成特色

  4、城市河道。河道清洁、无垃圾杂物,河水清澈、无黑臭现象,河岸美丽、生态景观特色彰显。污染源排查无遗漏、处理有出路,清淤疏浚工作符合标准,水系沟通、调水补水按需实施。

  5、低洼易淹易涝片区有历史记录的易淹易涝片区整治全面完成,社会反响大、影响面广的积淹水区根本消除。暴雨后规定时间内,路面雨水及时排除,降雨强度在工程设计标准内确保不淹,无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淹涝事故。

  6、建设工地封闭围挡设置规范,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有序,场内道路实施硬化无破损,防尘降尘措施落实到位,建筑施工文明安全、无隐患,渣土处置运输管理符合规范。

  7、农贸市场。场内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无垃圾、无污水,市容秩序良好、无占道经营、无乱搭乱建,公厕、垃圾房(筒)、隔离桩(栏)等基础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建设布点方便群众、满足需求,符合规划。

  8、占道经营。开展专项整治,占道经营现象得到控制,管理逐步规范,达到“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小街巷规范”要求。经营疏导点设置合理,方便群众;经营区域、时间和内容明确,便于管理;日常保洁到位,摊收场清。

  9、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规范、整齐美观、风貌协调、富有特色。非法广告全面整治,管理维护符合要求,安全隐患全面消除。

  10、停车管理。管理制度完善、责任落实、办法创新,停车行为全面规范。路外停车设施建设布局合理,基本满足需求;路内停车设施设置规范,管理有效。

  11、其他。机场、车站、码头等窗口地区市容环境优美、道路交通有序、社会治安良好、旅客舒适舒心。其他地区干净整洁、秩序优良、管理规范,群众普遍满意

  二、日常环境维护

  12、清扫保洁。管理范围全覆盖、无盲区,管理责任明确、标准清晰,城市主次干道、街巷、小区整洁卫生,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达到标准,清扫保洁制度落实到位,清扫保洁质量符合作业标准。

  13、垃圾清运。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存,建筑装潢垃圾定点堆放、定时清运,垃圾清运车辆配备充足、车身干净,实施密闭化运输、无跑冒滴漏现象。

  14、道路管养。路面平整、无破损、无积水,盲道保连续、保通畅,管杆线完好、无废弃、无损坏,对马路拉链现象有针对性措施,各类地下管线施工统筹组织科学,随意开挖现象大大减少、有效约束。

  15、排水管理。排水、排污设施基础信息数据齐全,养护体系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道保持通畅、污水污泥处理规范,井盖维修及时、无缺损、无安全隐患、无致人死亡事故。

  16、交通秩序。交通秩序良好,公交优先。交通管理设施、公交站台等养护及时,功能完好。车辆和行人通行文明,管理规范。

  17、污染治理。水环境保持洁净,扬尘污染治理成效显著,噪音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三、硬件设施建设

  18、环卫设施。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公厕、垃圾中转站、果壳箱、垃圾桶(房)等设施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能力充足。

  19、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完善、满足污水产生量和处理达标排放建设需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基本完成,雨污分流规划建设积极推进。

  20、道路设施。路网布局合理,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建设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盲道建设规范,主干道范围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功能清晰、快慢分离。

  21、服务设施。消防安全、照明亮化、标识标牌、宣传栏、电话亭、邮筒(箱)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合理、集中与分散结合,满足市民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需求,公共服务体系覆盖城市、功能完善。

  22、开发空间。城市绿地系统完善,公园绿地布局均衡,道路、水系绿化构建城市绿色廊道,城市绿化景观特色风貌显著,城市景观路、林荫路、公园绿地系统有效沟通,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相结合。

  四、组织保障

  23、体制机制。党委、政府重视城市管理工作,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分工协作、管理全覆盖的高位协调管理体系。

  24、经费保障。城市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费投入满足城市管理需求;环卫工人权益得到保障,一线环卫职工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25、规划编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实施环境卫生、餐厨废弃物处理、排水和污水处理、绿地系统、综合交通、环境保护、户外广告等专项规划。

  26、力量配备。行政执法人员、协管员、环卫保洁员、养护管理人员配备充足,交通、通讯等装备齐全,能够适应执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27、工作推进。长期有规划,年度有计划,工作有标准,举报能通畅,考核数字化,监督考核机制健全,管理效能考核有效,群众投诉处理及时。

  28、工作创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管理工作在体制机制、整治与管理等方面有创新,实行效果明显,可复制、可推广。

  29、工作氛围。宣传引导在先,群众参与积极,执法环境良好,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落到实处。

  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路考核标准(摘录)

  (根据《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路考核标准》作此摘录)

  一、基础条件

  1、长度在 500 米以上且完成建设改造并交付使用的城镇主

  次干道(城市快速路除外)。

  2、编制街景(含户外广告)规划和设计方案,并已付诸实施。

  3、设区市的道路沿路强弱电等各类杆线完成入地改造。

  4、已获设区市命名的城市管理或市容管理示范路。

  二、基础设施维护

  5、道路设施。道路按标准建设,路面平整、无破损。人行道砌块无松动、残缺,缘石、踏步稳定牢固;盲道建设科学,实用、安全、连续,体现人性化,并保持完好、通畅;树池装饰美观、无凸起、残缺。道路按规范进行养护,无反复开挖现象。

  6、管线杆线设施。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原则,与道路出新改造同步完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等管线杆线设施。各类检查井、井盖、雨水口等设施完好,无损坏、松动、断裂、缺失、堵塞现象。临街杆线无废弃、倾斜现象,供电、通讯、配电等箱体装饰美化。对车辆和行人安全造成影响的,养护和看护措施及时。

  7、交通管理设施。分隔带护栏、隔离桩、交通信号灯和指示牌等交通管理设施和公交站台、的士车辆停靠设施与道路景观协调,保持整洁、无破损、无锈蚀、无松动或倾斜等现象,功能完好。

  8、环卫设施。垃圾箱、垃圾转运站、公厕等临街环卫设施布局合理,满足需要,公厕达到二类以上标准,且与周围环境协调;设施干净整洁、无破损、安装牢固,移动式垃圾筒排放位置合理,不影响交通通行。

  9、标牌设施。道路起点、终点以及与主要道路的交叉口,规范设置路铭牌,街牌、巷牌、楼牌、门牌等地名标牌设置符合标准。

  10、停车设施。按照标准,科学制定设置方案,配建公共停车场,合理施划路内停车泊位;三幅路或四幅路以上,鼓励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台。

  11、照明设施。各种功能照明设施无破损,保持功能良好,实施集中控制,开闭正常,路灯装灯率 100%,亮灯率不低于 98%,设施完好率不低于 98%。

  三、市容秩序管理

  12、占道经营。无乱设摊点、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废旧物品收购、机动车维修和铝合金、石材、木器加工等经营有效控制,逐步疏导;修理点、书报亭、早餐点等便民服务疏导点布局合理、设置统一、管理规范,无超范围经营。

  13、户外广告。按标准和要求,编制落实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规划,设置管理规范,与街景容貌相协调;店招标牌无破损,有特色,美观靓丽,无安全隐患。

  14、车辆停放。机动车辆有专人管理,停放整齐,无违规占道、逆向停车、占用盲道等现象;非机动车分类划定停放区域,管理有序,保持人行道通行顺畅。

  15、工地管理。规范设置刚性封闭围挡,无扬尘污染;硬化出入口道路,出入口配备使用车辆高压冲洗设施,渣土运输处置规范。

  四、建筑立面管理

  16、建筑外墙。沿街及支路(巷)接口处建(构)筑物外墙、玻璃幕墙等保持整洁,无脱落破损,无积尘和油烟污染,无乱涂写、乱张贴,采取同色覆盖方式清理乱涂写。

  17、门窗护栏。无擅自破墙开门(窗)现象,门面装修、装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门窗及防护(盗)栏设置不超出墙面,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卷帘门色彩统一,保持完好无锈蚀;玻璃橱窗无破损,内外及立柱整洁,无悬挂、书写、张贴。

  18、附着物件。临街空调外机设置规范、整齐美观,牢固安全,无破损残缺,保持清洁;外排抽油烟机设置规范,无安全隐患;附着墙面的各类管线设置整齐作美化处理;遮阳(雨)蓬式样统一、安装规范,保持整洁无破损。

  19、建筑屋顶。屋顶无破损残旧、无垃圾杂物、无乱搭乱建、乱披乱挂。

  、道路景观建设维护

  20、建筑景观。道路两侧建筑风格、尺度、色彩总体协调,整洁美观,体现路段特色和城市品位。

  21、绿化景观。行道树、隔离带、环岛、林荫等绿化的构成,形成体系,体现特色,绿化保持生物多样性,做到与环境协调统一,并定期开展补绿、修绿工作,无缺株少株、毁坏绿地等情况。

  22、人文景观。充分挖掘城市历史文化底蕴及地域特征,彰显人文特色,充分借助围墙、雕塑、街景小品等载体形成地方文化特色,实现文化景观与自然景观的有效融合。

  23、亮化景观。道路两侧主要商业和公共建筑、商住楼、标志性建(构)筑物等按街景风貌特色设置相应景观照明,优先选择节能灯具,形成别具特色的街景夜色。

  24、水体景观。充分运用沿线河道、湖塘,形成生态和谐、布局精致的滨水空间,并做到水面、岸坡无暴露垃圾、无杂物杂草,水质良好,无黑臭异味。

  、长效管理

  25、环卫管理。道路、绿岛等公共区域长净久洁;实施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建立巡回保洁制度;开展垃圾分类,沿街店家垃圾分类知晓率 90%以上;市容环卫责任书签约率、履约率均达到100%。

  26、执法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实施网格化巡查执法,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定期开展自查与复查工作,整改措施扎实有效。

  27、监督考核。面向社会公示投诉电话和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听取沿街单位和相关人员对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意见。

  、加分项目

  28、特色明显。充分融合城市雕塑、街景小品、绿化园林等景观要素,注重挖掘人文禀赋、展示民俗风情,形成点、线、面协调呼应、相得益彰、特色鲜明的整体景观效果。

  29、变化显著。针对道路市容秩序混乱、环境卫生脏乱差现状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整体改造出新,具有明显改观。档案资料齐全,整治前后“相同角度、相同视角”对比照片完整、效果明显。

  30、百姓满意。通过城市管理示范路建设和管理,有效提高沿线店家、周边居民满意度,得到市民一致认可和高度赞扬。

  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社区考核标准(摘录)

  (根据《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社区考核标准》作此摘录)

  一、环境卫生

  1、作业体系。清扫保洁队伍人数满足日常保洁需要,责任范围明确、制度落实,清扫保洁、垃圾清运体系完善、网络全覆盖。

  2、清扫保洁。主次干道实施机械化清扫保洁;道路、街巷、公共场地无明显污渍、无杂物和积存垃圾。

  3、垃圾收运。垃圾日产日清,垃圾箱(房)无满溢,转运站管理规范,收运车辆等装备干净整洁,按指定地点停放;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4、环卫设施。公厕(三类以上)、垃圾房(箱)、分类果壳箱(筒)配备符合标准,整洁干净、功能完好。

  、设施配套

  5、道路设施。道路平整、无破损、无积水;广场铺装平实,无松动、残缺;人行道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盲道保持畅通连续;无私自占用、擅自开挖道路现象。

  6、排水设施。雨污分流规划建设逐步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基本完成建设;各种窨井盖完好无损,排水、排污管道通畅,无堵塞外溢现象,无大面积淹涝现象。

  7、照明设施。主要道路、街巷照明设施功能完备;实现集中控制,开闭正常;居民区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

  8、服务设施。农贸市场、公交站点、停车设施、康乐设施、电话书报亭、报刊宣传栏等服务设施布局合理、满足需求,维护保养及时,保持整洁完好。

  9、标识标牌。路铭牌、指示牌、门牌等标识设置规范齐全,字迹清晰完整;住宅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平面示意图,组团及幢、单元(门)、户门标号标志明显。

  、市容面貌

  10、户外广告。沿街(巷)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符合户外广告规划和标准,设置规范、设计精美、形成特色,无破损残缺、无安全隐患。

  11、建筑立面。建筑立面干净整洁、无污损;沿街建筑物门窗防护栏设置、空调外机设置安全美观,卷帘门保持完好无锈蚀;附着墙面的各类管线设置整齐并作美化处理。

  12、小区环境。环境整洁、设施完好,路平、地绿、灯亮、水畅,达到保洁、保绿、保序标准;物业服务或政府托管体系完善,楼栋长管理等制度落实到位,无失管小区。

  13、绿化环境。道路、小游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绿化管理养护到位;辖区绿化布局合理,生态绿廊初步形成,绿化节点景观得到彰显。

  、秩序规范

  14、占道经营。达到“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小街巷规范”要求;便民早餐点等经营疏导点设施合理,经营区域、时间、内容明确,保洁到位,管理规范。

  15、停车管理。车辆有专人管理、职责明确,沿街车辆停放有序,无违规占道、逆向停车、占用盲道等突出问题;小区内非机动按规定位置停放。

  16、违建管控。建立防违控违巡查机制,违法建设得到有效控制,无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安全隐患的乱搭乱建,保持违建零增长。

  17、工地管理。规范设置高度不低于 2 米的刚性封闭围挡;硬化出入口道路,出入口设置使用车辆高压冲洗设施;渣土处置运输管理符合规范化要求。

  、长效管理

  18、长效管理机制。长效管理方案制定科学,岗位责任制有效落实,管理网络全面覆盖;养护管理和巡查执法规范、常态,长效管理措施及考核落到实处。

  19、自我服务体系。社区志愿者队伍参与城市管理等社区事务积极主动、活动正常; 辖区内店家、企事业单位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落实,电子信息档案或数据库建立健全,签约率、履约率均达到 95%以上。

  20、城管服务网络。城管执法联络员配备到岗,服务制度制定落实,社区城管服务网络初步形成;城市管理问题及时发现,管理与执法矛盾合理化解;居民诉求途径畅通,解决回复及时。

  、加分项目

  21、变化明显。通过解决市容秩序混乱、环境卫生脏乱差等问题,环境发生明显改观。通过“相同角度、相同视角”图片、影像等档案资料充分体现整治前后的明显变化。

  22、百姓满意。通过社区基础设施配套、环境综合整治和强化日常维护管理,有效提高社区居民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得到居民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赞扬。

  23、创新推广。通过政策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并在全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镇江市区城市管理考核标准(摘录)

  (根据《2014年镇江市城市长效管理考评办法》和《2014年镇江市城市长效管理考评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作此摘录)。

  1.考评内容:根据《“街长制”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考核办法(暂行)》,重点考核“街长制”管理范围内的工作成效;街长、协管员和辖区、街道及协同部门履职情况等。

  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京口、润州区重点考核背街小巷等范围);各类工地和渣土扬尘管理;交通秩序管理;市区河道岸坡管理;菜市场及物业小区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及城市绿化养护管理;防违拆违及相关行政执法保障管理、各类广告设置和管理等方面。

  2.考评范围: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和“三山”国家风景名胜区、南山风景名胜区城市建成区区域。

  3.考评对象: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园林局(南山管委会),市水利局、市卫生局、镇江工商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民防局、市食药监局、镇江文广集团、镇江邮政局、镇江供电公司、电信镇江分公司、移动镇江分公司、联通镇江分公司,健康路街道、大市口街道、四牌楼街道、正东路街道、象山街道、宝塔路街道、和平路街道、金山街道、七里甸街道、官塘桥街道、蒋乔街道、宜城街道、丁卯街道、大港街道。

  4.“1+3”考评模式: “1”为街长制考评,按照《“街长制”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考核办法(暂行)》执行。 “3”为城市长效管理日常考评、重点考评、督办考评。

  5.专项考评:是指由市城管局牵头组织对各辖区(管委会)市容、环卫、行政执法的专项考核,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考核结果报市城市管理协调办,纳入城市长效管理考评成绩。

  6.评价方法:采取等级制评价考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结合考评效果进行综合评价,考评得分90以上为优秀等次,得分80以上为良好等次,得分70以上为合格等次,得分低于70为不合格等次。

  7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凡扬尘防治和渣土管理不到位,新违法建设未按期拆除,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领导督办、媒体曝光等问题未能及时整改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当月考评成绩下降一个等次。

  凡在省级以上综合考评、国家级创建活动以及重要活动保障中出现重大责任问题的;未能按期完成目标责任书工作任务和不同阶段专项任务的,在年终综合考评中评为不合格等次,并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行政问责。

  “街长制”工作管理标准

  (《镇江市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街长制”实施方案(暂行)》,结合工作实际,作此摘录

  达到“八无”要求:所管辖路段无店面外溢(后作不得置于店面外)和流动占道经营(主干道8:00—22:00,次干道8:30—18:30)、无乱停乱放(含不占盲道)、无乱设广告(含无乱设遮阳伞、戕牌)、无乱贴乱画、无乱堆乱摆、无乱搭乱建、无乱拉乱挂、无乱丢乱扔。

  

  

  

   

   

   

   

   

  城市管理条块职责一览表

协同部门

类 别

考评内容

市住建局

建设工地管理

1. 市城投公司等直属单位为主体直接管理的建设工地和经市住建局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地管理规范,扬尘治理和渣土管理工作到位;围墙、围档牢固、美观、整洁;无超出围墙、围档作业行为;围墙外无占道堆放各类建筑材料现象;有车辆冲洗平台及冲洗设备,有排水沟、沉淀池,并正常使用;出入口道路硬化;渣土、施工、材料等运输车辆轮胎无带泥驶出现象。

拆迁工地管理

2. 拆迁区域有围护措施,拆迁建筑垃圾及时整理归堆,并及时清运;已收储待开发地块日常管理规范,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在建和已建成项目管理

3. 已建成投入使用尚未移交的道路(风光带)、广场等各类工程项目市容环境整洁、卫生,无扬尘、渣土污染等现象;绿化及公共设施管养到位:无缺株、死株,及时修剪,及时清理枯(挂)枝,及时清理绿化带内杂草和垃圾等,公共设施无破损。

公用设施设备管理

4. 所属地下管线窨井盖设施完好,及时更换、修复破损、缺失窨井盖。

5.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管道、自来水等公用设施建设施工时实施规范围档、亮证施工,及时修复路面,及时清理渣土。

市交通运输局

在建或已建成项目管理

1. 市交投公司等直属单位为主体直接管理的建设工地、拆迁工地管理规范,扬尘治理和渣土管理工作到位;围墙、围档牢固、美观、整洁;无超出围墙、围档作业行为;无围墙外占道堆放各类建筑材料现象;有车辆冲洗平台及冲洗设备,有排水沟、沉淀池,并正常使用;出入口道路硬化; 渣土、施工、材料等运输车辆轮胎无带泥驶出现象;所属建设工地生活区、工地临时用房环境卫生良好,整洁有序。

2. 已建成投入使用尚未移交的道路(风光带)、广场等各类工程项目市容环境整洁卫生;绿化及公共设施管养到位:无缺株、死株,及时修剪,及时清理枯(挂)枝,及时清理绿化带内杂草和垃圾等,公共设施无破损。 

窗口单位及城市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

3. 镇江长途汽车客运站、南门汽车站、运河路汽车站、公交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城际广场(综合交通枢纽)所属区域等窗口单位市容环境整洁。

市公安局

交通秩序管理

1.及时查处市区主次干道、商场、夜市、交叉路口等区域人力客运三轮车、出租车、非法营运“残疾机动三轮车”以及车载占道销售果蔬车辆违法停车行为。

交通设施设备管理

2.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合理、规范;及时更新漆划线。

3.自管道路交通隔离护栏、交通岗亭外观完好、整洁,破损后及时修复。 

市城管局

扬尘治理和渣土管理

1. 加强对市区扬尘治理和渣土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做到渣土处置管理到位,渣土弃置场管理规范;因渣土造成道路污染的及时组织清除,路面扬尘和渣土污染及时组织查处。

非机动车管理

2. 指定路段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分类停放,秩序整齐、规范,停放区域地面清洁卫生,无漂浮垃圾。

   

  

协同部门

类 别

考评内容

  市城管局

市政设施养护

3.主次干道、街巷路面无明显坑洼;破损路面及时修复,保持路面平整质量;人行道道板平坦,道路路牙整齐,破损后及时修复。

4.主次干道、街巷路灯及所属地下路灯管线窨井盖设施完好,出现故障或破损后及时修复,及时填补缺失的产权窨井盖。

5.所管属桥梁、广场、隔离护栏等市政设施完好,破损后及时修复。

6.市政建设工地亮证施工,围栏作业,管理达标。

7.经批准挖掘道路的施工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修复,渣土及时清理。

市园林局

城市绿化管护

1.市区主次干道绿化带绿化无缺株,无明显枯枝,无死树;及时清除影响人身、房屋安全及交通标志的枝条。

2.适时补植和处理绿化带、公共绿地等人为踩踏空洞;绿化带和绿岛内无毁绿种菜现象。

3. 园林建(构)筑物无明显破损、墙面无张贴,绿地内园路、铺装地坪平整,无大面积破损和积水;园椅、栏杆等设施无明显破损,无明显锈斑和油漆脱落现象。

园林绿化保洁

4.责任区绿化带、公共绿地垃圾捡拾及时,无积存垃圾和杂物。

5.及时绿化养护、修剪后留下的枝叶和种植花草洒落的泥土清理。

6.春江潮广场、梦溪广场等相关广场卫生整洁、有序,卫生保洁到位。

7.广场、公共绿地垃圾收集容器管护整洁,垃圾及时清理、卫生达标。

市水利局

在建或已建成项目管理

1. 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工地管理规范,扬尘治理和渣土管理工作到位;围墙、围档牢固、美观、整洁;无超出围墙、围档作业行为;围墙外无占道堆放各类建筑材料现象;有车辆冲洗平台及冲洗设备,有排水沟、沉淀池,并正常使用;出入口道路硬化;渣土、施工、材料等运输车辆轮胎无带泥驶出现象;所属建设工地生活区、工地临时用房环境卫生良好,整洁有序。

2. 已建成投入使用尚未移交的道路等各类工程项目市容环境整洁卫生;绿化及公共设施管养到位:无缺株、死株,及时修剪,及时清理枯(挂)枝,及时清理绿化带内杂草和垃圾等,公共设施无破损。

市国土局

在建或已建成项目管理

1. 直接管理的建设工地管理规范,扬尘治理和渣土管理工作到位;围墙、围档牢固、美观、整洁;无超出围墙、围档作业行为;围墙外无占道堆放各类建筑材料现象;有车辆冲洗平台及冲洗设备,有排水沟、沉淀池,并正常使用;出入口道路硬化;渣土、施工、材料等运输车辆轮胎无带泥驶出现象;所属建设工地生活区、工地临时用房环境卫生良好,整洁有序。

市民政局

路名牌管理

1. 路名牌设施整洁、完好,及时修复或更换破损、陈旧路名牌;无乱张贴、涂写、刻画小广告现象;广告设置做到统一审批,符合规划和市容管理要求。

市民防局

在建项目管理

1. 所属工地管理规范,扬尘治理和渣土管理工作到位;围墙、围档牢固、美观、整洁;无超出围墙、围档作业行为;无围墙外占道堆放各类建筑材料现象;有车辆冲洗平台及冲洗设备,有排水沟、沉淀池,并正常使用;出入口道路硬化;渣土、施工、材料等运输车辆轮胎无带泥驶出现象。

市文广集团

公用设施设备管理

1.智能公交站台保持清洁卫生,无漂浮、积存垃圾和乱贴小广告现象;公交站棚、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完好,保持整洁、卫生,无明显污垢;公交站台广告设置规范,无破损。

2.正在实施改造的智能公交站台工地管理规范,扬尘治理和渣土管理工作到位,围档牢固、美观、整洁,建筑材料堆放整齐。

镇江邮政局

邮政设施管理

1. 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设置规范,外观整洁、完好,无乱张贴、涂写、刻画小广告现象;及时修复或更换破损、陈旧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

镇江供电公司

电信分公司

移动分公司

联通分公司

公用设施设备管理

1. 所属地下管线窨井盖设施完好,及时更换、修复破损、缺失窨井盖。

2. 所属各类控制箱柜(通讯交接箱、电力设施、变压器等)、公用电话亭外观整洁、完好,无乱张贴、涂写、刻画小广告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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