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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挖掘、临时占用的许可办理规程(子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
发布时间:2015-09-17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城市道路挖掘、临时占用的许可是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服务项目之一。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办理效率,确保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贯彻了DB32/T1544-2009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

   本规程参照了GB/T24421.3-2009《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三部分: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编写。

本规程由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由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窗口负责起草。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蒋建辉

本规程于201542日发布,于201542日起实施。

 

城市道路挖掘、临时占用的许可办理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镇江市区行政区划内的城市道路挖掘、临时占用的许可的权力类型和权力编码、法律依据、承办窗口、获取的条件、申请材料、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办理程序、收费情况及重要提示,并对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提醒。

本规程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划内城市道路挖掘、临时占用的许可的办理。

2权力类型和权力编码

许可JS110000CG-XK-0007

3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4 承办窗口

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城管局19B19C19D19E 窗口(长江路33号)

   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下午2:30530夏时制)

   咨询电话:0511-88983035;0511-88983055

   投诉电话0511-88983011

查询网站地址:政务服务中心网站http://zjzwfwb.gov.cn

        市城管局网站http://www.nbyyjc.com/

5 获取《城市道路挖掘、临时占用的许可》的条件:

5.1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5.2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5.2.1 应:

a)因施工、抢修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

b)不严重影响交通、以及各类公共设施; 

c)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5.2.2 不应:

6 申请材料

6.1镇江市城市道路占用申请表;

7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8 承诺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9 办理程序

9.1 受理

   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的发《受理通知书》

9.2 踏勘

踏勘

9.3 审批

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9.4 办结

办件办结

10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项目:车行道0.3/ M2.日;人行道0.2/ M2.

收费标准: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缴费依据及详细条款内容:依据《转发有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综[1995]287号、苏财综[95]88号、苏涉价[1995]160号)、《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赔偿费、占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镇财综[97]8号、镇价费[97]66号)。

11 重要提示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手续。

12 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12.1 所有复印件均须核验原件。

12.2 材料原件请用钢笔书写或打印,不能提交圆珠笔书写件、复写件、粘贴件,如有少量涂改,请在涂改处加盖公章。

12.3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必须是在开工日期之前。

 

 

 

 

 

 

 

 

 

 

 


附录A

法律依据

设定审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成,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附录B  空白表

镇江市城市道路占用申请表

申请人

单位

名称

 

经办人

 

联系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

姓名

 

年龄

 

联系

电话

 

邮政编码

 

住址

 

申请事项

占道(   

申请地点

 

申请占用时间(面积)

申请占用天数(   )天

申请占用面积(   )平方米

所附

材料

目录

镇江市城市道路占用申请表;

申请人签章

    

 

 

附录C   示范表

镇江市城市道路占用申请表

申请人

单位

名称

申请人营业执照全称

经办人

经办人姓名

联系号码

经办人电话

地址

申请人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人单位所在地邮编

法人

姓名

法人身份证姓名

年龄

法人身份证年龄

联系

电话

法人电话

邮政编码

法人所在地邮编

住址

法人单位(家庭)住址

申请事项

占用(接电、排水、接水等事项) 

申请地点

申请事项所在地点

申请占用时间(面积)

申请占用天数(   )天

申请占用面积(   )平方米

所附

材料

目录

镇江市城市道路占用申请表;

申请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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