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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许可指南
发布时间:2015-06-30 稿件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二、许可条件:
  1.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镇江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3.具有项目建设批文和迁建方案。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环卫设施拆除、迁(复)建方案;
  4.建设项目批文;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的项目要提供);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的项目要提供);
  7.拆除环卫设施现状图;
  8.环卫设施建设设计图;
  9.环卫设施补偿协议(与环卫设施产权单位签订)。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节假日休息)提交申请表及规定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窗口组织相关处室、有关单位现地勘验,并告知关系利害人就许可事项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作出同意许可或不同意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分管局长审批,必要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6.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窗口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同意许可的,申请人按照补偿协议履行补偿费用后,由窗口核发《镇江市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证》。
  五、简明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现地勘验--告知关系利害人所享有的权利--作出同意与否的许可决定--核发决定书--收取补偿费用--核发许可证。
  六、收费:
  按照有关补偿标准补偿。
  七、有关单位:
  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地址:运河路47号 电话:0511-84418453)
  京口区城管局
  (地址:东吴路125号 电话:0511-85389835)
  京口区环卫所
  (地址:江滨新村象山大道 电话:0511-88830782)
  润州区城管局
  (地址:三茅宫小区三区 电话:0511-85622061)
  润州区环卫所
  (地址:同德里15号 电话:0511-85282271)
  丹徒区城管局
  (地址:丹徒新区谷阳大道178号 电话:0511-88993360)
  丹徒区环卫所
  (地址:丹徒新区312国道南侧驸马村 电话:0511-84526965)
  镇江新区城管局
  (地址:大港新区赵声路2号 电话:0511-83173789)
  镇江新区环卫所
  (地址:大港新区通 电话:0511-83376244)
说明: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建设部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释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在城市中,凡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生活废弃物影响范围功能的容器,构筑物和建筑物等统称为环境卫生设施。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定,环境卫生设施应分为以下三类:
  1.环卫公共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管道、垃圾容器、垃圾容器间和废物箱等;
  2.环卫工程设施。包括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码头、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垃圾渣土填埋场、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环卫专用车辆保养场(清洁车辆停车场)和进城车辆清洗站等;
  3.基层环卫机构和工作场所等。凡是在城市或其某一区域内负责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和环境卫生专业业务管理的组织称为环境卫生机构。基层环境卫生机构一般指区县和街道环境卫生部门设置的专业队。环境卫生基层机构为完成其所承担的管理和业务职责所需的各种场所称为环卫基层机构的工作场所。一般指环卫管理工作用房和环卫(清洁)工人休息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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